江西省出台新规加强药品零售管理
近日,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《江西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全省药品零售经营活动提出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。
药店开办门槛提升
《办法》明确要求,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。其中,连锁门店及农村乡镇以下单体药店不低于50平方米,偏远地区连锁门店可放宽至40平方米,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则不少于20平方米。
人员资质方面,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负责人需具备执业药师资格、本科以上学历,并拥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。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。此外,经营特殊类别药品的药店还需配备符合专业要求的执业药师。
连锁经营迎新规范
《办法》明确指出,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具备至少5家连锁门店,并持续合规经营。在企业并购方面,《办法》简化了审批流程:当药店被收购、加盟或重组时,若经营地址、经营范围及质量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,可免于现场检查。
为解决部分连锁药店"连而不锁"的问题,《办法》要求连锁总部实施"七统一"管理,包括统一标识、制度、采购配送等七个方面。同时规定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,且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部核定范围。
网络售药更规范
《办法》坚持"线上线下一致"原则,明确无实体药店不得开展网络销售。通过邮寄或物流方式销售的单体药店需具备不少于20平方米的仓储设施。
在远程药学服务方面,《办法》强调执业药师不可被替代,禁止人工智能自动审方。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仍需人工审核处方。
便民服务措施升级
慢性病患者将享受便利:首次购买处方药后,12周内再次购买相同品种可无需提供处方。但当处方发生变更时仍需提供新处方。
《办法》鼓励在机场、车站等场所设置自助售药机,并支持偏远山区探索无人机配送服务。
强化质量安全监管
《办法》要求所有药品实现全品种追溯,确保来源可查、去向可追。监管部门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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